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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算是肇事逃逸嗎?最高法院怎麼說

2026.10.06作者:蘇小雅律師

出了車禍有留在現場、沒隱瞞姓名,只因心虛回了句「我是路人」,這樣算肇事逃逸嗎?

相信大家都知道,開車或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,絕對不能逃跑,否則會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。但是,實務上的狀況千奇百怪。如果駕駛人在案發後乖乖留在現場,甚至幫忙招喚救護車,也沒有隱瞞自己的真實姓名,僅僅是因為當下太過害怕、心虛,在警察詢問時隨口應了一句「我是路過民眾」,等到救護車把傷者送醫後才離開,這樣到底算不最高法院認定的「逃逸」嗎?
最高法院在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69 號刑事判決中,針對這個模糊地帶給出了關鍵的見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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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要旨:

準此,駕駛人於發生事故後至少必須履行「停留現場」、「協助(包括委請他人)傷者就醫」義務。至表明駕駛人真正身分、報警處理、協助警方釐清交通事故責任、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及便利被害人之事後求償等,應非本罪處罰之主要目的,至多僅能認係不違反本罪規定所產生之附隨義務或反射利益,然究否構成「逃逸」行為,尚須視個案具體情形綜合其他因素而為判斷,非一有違反即認應成立「逃逸」行為(例如發生交通事故後,被害人已明顯死亡,已無救護之可能,駕駛人雖停留現場,但無任何作為或處置,導致第二次車禍發生,或故意對到場員警隱瞞真實身分而藉故遁去等,自得作為是否為「逃逸」行為評價之參考)。是駕駛人若已盡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協助死傷者就醫之義務,原則上即足以達到制定本罪之主要立法目的,至有無完成其他不法內涵較低之作為,僅係交通事故發生後所衍生之刑事、民事或違反交通規則之行政處罰等責任問題,自不宜為條文「逃逸」文義範圍之目的性擴張解釋,對於駕駛人超出立法主要目的以外之義務違反,一律科以刑罰。


最高法院劃重點:肇事逃逸罪的核心是「人身救護」
很多人誤以為,發生車禍後一定要在現場向警察「自首」或是「釐清責任」,否則就是肇事逃逸。但最高法院在這個判決中明確指出,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的立法目的,核心在於「保障被害人之人身安全」,也就是希望駕駛人能留在現場,讓傷者得到即時的救護,避免延誤就醫存活的寶貴時間。
至於其他行為,例如:表明自己是肇事者的駕駛身分、報警處理或協助警方釐清責任、便利被害人日後進行民事求償等等,最高法院認為,這些都並非肇事逃逸罪處罰的主要目的!


法院核心觀點
駕駛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後,已經盡了「停留現場」並「協助死傷者就醫」的義務,原則上就已經達到了法律最主要的保護目的。我們不應該把刑事處罰的範圍無限擴張,甚至變成用重罪刑罰幫忙解決民事糾紛的工具。


回歸本案:講了謊話,真的等於逃逸嗎?
在本案的實際情況中,被告在車禍發生後其實做了以下幾件事:
1. 持續停留現場: 警察與救護人員到場時,被告都待在傷者周圍,並有招喚、協助救護的動作。
2. 未隱瞞真姓名: 面對警員詢問時,雖然因為心虛順著警察的誤會回答「我是路過的、熱心民眾」,但當警察進一步查驗身分詢問姓名時,被告如實報出了自己的真實姓名,並未謊報他人身分。
3. 事後仍有關心: 被告在傷者被救護車載走後才搭車離開,且隨後立刻交代隨行家人前往醫院探視、了解傷者傷情,並非全然置之不理。

最高法院因此認為,過往判決會認定「謊稱是路人等於逃逸」的案例,多半是駕駛人當下「根本沒留在現場、沒有參與救護就直接開車載走遁逃」的情形。而本案被告既然已經履行了最核心的「停留現場、協助就醫」義務,且當場也沒有隱瞞真實姓名,能不能僅僅因為他一時心虛「沒主動承認自己是駕駛」,就一律扣上「肇事逃逸」的重罪?這顯然非常有研酌、調查清楚的餘地!因此,最高法院果斷將原審有罪的判決撤銷,發回更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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